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五条 申请利用已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申请设置专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确有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必要;
(二)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设备;
(四)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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