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查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