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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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
第三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
第四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
第五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五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
第六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
第七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第八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第九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