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五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五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