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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