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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