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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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
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
第五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
第五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
第五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
第五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
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
第六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
第六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第六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
第六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第七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
第七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
第七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第七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
第七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
第七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
第八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第八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八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
第八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
第八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
第八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第九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九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九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
第九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
第九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
第九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
第一百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
第一百零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
第一百零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