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