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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