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