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