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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