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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