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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