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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