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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