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五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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