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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