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