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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