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
← 查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