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第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
第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第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
第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
第二十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