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