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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