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