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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