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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