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