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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