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