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