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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