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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