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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