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