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