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0-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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