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扶持本市户籍人员创办中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创办中小企业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创业扶持、创业奖励等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