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集中宣讲、媒体发布、咨询服务等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贯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小企业管理者及从业人员参加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免费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