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机制,协调会展业主管部门和公安、卫健、应急、消防救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交通、文旅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应急救援等工作,保障会展活动正常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单位可以向市会展业主管部门申请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综合保障工作: (一)展览面积达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会展活动; (二)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高端会展活动。 会展业主管部门和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派员进驻会展场馆,提供服务,加强监管,接受并处理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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