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贸易、投资、金融、旅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健康、医疗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前款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演艺、节庆、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