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投资开放和贸易便利化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和监管服务设施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推行进出口业务一点接入和全程实施无纸化通关。 实行跨部门、跨区域通关协作以及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符合条件的货物,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均需查验或者检验的,实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探索口岸综合执法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