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