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7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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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调解组织对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申...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条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诉讼和各种非诉讼方式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体系,其目标是合理配置社会资...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对纠纷进行评估,提供程序选择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 纠纷解决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三条 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通过磋商、谈判、第三方斡旋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制定发展规划,指...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参与协商。 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可以申请相...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相关规定,加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提供必...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给共同委托的律师、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对相关事实、法律...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支持各类纠纷解决组织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纠...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可以主动调解。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其他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鼓励社会力...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七条 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客观。与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关系,或者与调解事项有利害...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提供纠纷解决信息服务,引导...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八条 调解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组织、调解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涉及当...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协商和解; (二)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九条 调解员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交易习惯、村规民...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条 调解组织应当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完成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调解期限。没有规定或...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撤回调解申请或者明确表示不再...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二条 终止调解后,当事人认为需要的,调解组织应当出具证明,如实记载当事人申请调解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三条 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可以对没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由当...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仅在个别问题还有争...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允许调解组织对未达成协议的争议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承诺接受的,该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就部分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就该部分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协议。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二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二十八条 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调解...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解决同行政管理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条 下列纠纷经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对资...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二条 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制,对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争议纠纷,根据法律...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律...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四条 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与...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议、辅导、规劝、示范、约谈等非强制...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作为当事人协商的...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商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三十八条 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人...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职权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治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检察案件、行政赔偿检察案件过程中,经当事...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的民商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行政机关、调解组...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三条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四条 经济纠纷经和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达...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机关、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行政机关、调解组织...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纠纷解决程序衔接 第四十六条 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对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的执行申请,受申...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调解组织包括社会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法院附设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鼓励成立调解员协会。调解员协会可以吸收个人和单位会员。 调解员协会应当实行...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网络...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调解员、法律专家、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设立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调解涉及行业性、专...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会同工会、企...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商会、商事仲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可以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的商事纠纷...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咨询、评估、鉴定、在线调解等机构,参与纠纷解决服务的,可以收取费...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指导,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行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市、区人民法院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构,建立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队伍,做...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鼓励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通过互联网等新型沟通方式调解纠纷,面向社会提供专业调解...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五十九条 鼓励、支持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仲裁...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纠纷解决组织建设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服务保障,促进规范管理...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各区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整合行政、司法、调解、保险、鉴定等机构的...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群团组织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交由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备... 第六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解决纠纷,不得向当事... 第六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协商,促成协商解决纠纷。 当事人采用... 第六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等级评定办法,明确... 第六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条 鼓励本市高等院校设立专门课程,开展协商、调解和仲裁等纠纷解决程序的理论研究... 第六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政务信息公开、听证制度,定期分析与本部门... 第六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六十九条 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第七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纠纷解决保障措施 第七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七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七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七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落实纠纷解决工作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其... 第七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七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 第七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七十四条 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建立调解员名册,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 第七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 第七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