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 纠纷解决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依法保障诉权; (五)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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