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制定发展规划,指导、推动工作开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