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相关规定,加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支持,促进各类纠纷解决组织的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应当依法履行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高社区自治、风险预防和治理能力,及时有效地化解民间纠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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