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给共同委托的律师、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对相关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协商和调解的参考依据。 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可以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评估人员应当对委托的事项保密。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对纠纷进行事实调查,或者对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