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参与协商。 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可以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帮助进行协调,也可以就有关事宜进行咨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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