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相关专家或者其他人员参与协商。 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可以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帮助进行协调,也可以就有关事宜进行咨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