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三条 鼓励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通过磋商、谈判、第三方斡旋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