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和解与调解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对纠纷进行评估,提供程序选择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